(1)以“價格轉移”的方式通過進出口渠道進行資產外逃。“價格轉移”是各國非法企業轉移資金和利潤的常用方式,相當隱蔽。高報進口詐騙、低報出口逃匯壹直是中國資產外逃的主要渠道。同時,出口不收匯、進口不收貨、通過偽造貿易單據騙取外匯、境外截留外匯等違法行為也是我國資產外逃的重要途徑。國家外匯管理局在1998開展外匯檢查過程中,發現騙匯金額超過100億美元。據分析,其中相當壹部分可能已經外逃。
(B)虛報外國直接投資導致事實上的外逃。壹個典型的做法是,中外雙方通過設立合資企業,以誇大外商投資實物或中方為外方墊付投資資金的形式,合謀將境內資產或權益轉移到境外。同時,壹些社會中介機構為外商投資企業虛假驗資,導致外商直接投資居高不下。這些虛增的投資最終需要以利潤匯回或清算的形式進行外匯匯出,從而形成迂回的資產外逃。
(3)通過“地下錢莊”、“手機銀行”等境內外勾結交割方式轉移非法資產。所謂“地下錢莊”,就是貨幣兌換商將人民幣交給境內的地下錢莊,地下錢莊將外匯轉入貨幣兌換商指定的境外賬戶。日前,有關部門查獲的兩個地下錢莊就通過這種方式進行非法交易,涉嫌金額20多億元。所謂“手機銀行”,就是專門從事非法外匯交易的經紀人。他與海外機構或個人建立了非常密切的聯系,只需打個電話就能辦理匯款業務。在中國,人民幣從壹個賬戶轉到另壹個賬戶,在國外,外幣從壹個賬戶轉到另壹個賬戶。在中國的壹些沿海地區,這些人幾乎成了半公開經紀人,建立了“良好的信譽”。此外,壹些國內企業與商業夥伴等海外企業進行所謂的“貨幣互換”。境內企業直接向境外企業提供人民幣進行各種支付,境外企業在境外按約定匯率兌換成外幣進行還款。
(4)金融機構和外匯管理部門內部違規操作導致的資產外逃。銀行等金融機構或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結售匯業務或相關審批手續時,可放寬真實性審核標準,為違反外匯資金計劃的客戶或個別內部人員與犯罪分子勾結非法轉移資產提供便利。同時,金融機構也存在非法配資的可能。壹些金融機構無單售匯或單證不全,亂借外匯,亂開信用證,也造成了國家資產和外匯損失。
(5)直接攜帶逃離資產。我國允許境內居民攜帶2000美元外幣(超出部分需銀行或外匯局出具的外匯攜帶證明)或6000元人民幣現金出境,用於境外經常項目支付。但如果當事人用這筆資金購買有價證券或者轉到銀行,就變成了資產項目支出。對於經常出入境的人來說,多次合法攜帶的資金可能是壹筆不小的數目。實踐中,違規攜帶貨幣出境的情況也非常普遍。此外,旅行支票和外幣信用卡應該用於境外個人消費,但也可能轉換成資產,造成資產外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