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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可以開展母公司沒有的業務嗎?

子公司可以開展母公司沒有的業務,比如壹些分公司的業務。稅法的詳細規定,可以參考:《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如下:(1)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活動,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當冠以關聯公司的名稱,關聯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只是公司的分支機構。(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滿足壹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壹般不直接控制子公司,更多的是間接控制,即通過任免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但是,分公司就不壹樣了。其人員、業務和財產受關聯公司直接控制,在關聯公司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3)承擔債務的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第壹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對經營負債承擔責任。由於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在經濟上與關聯公司壹起核算,所以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關聯公司清償,即關聯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四)從稅務角度計量子公司和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的重要經營組織形式。為什麽壹個公司把壹部分子公司安排成子公司,另壹部分安排成分公司?這恐怕主要是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分析,因為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下,壹切有利於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法律措施都是企業考慮的重點,而選擇有利於稅收優惠的組織形式是實現這壹目標的重要途徑之壹。世界各國(包括中國)對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稅務處理有許多不同的規定,為企業或跨國公司設立關聯企業提供了壹種選擇。壹般來說,設立子公司有以下優勢:1。還在東道國承擔有限的債務責任(有時需要母公司擔保);2.子公司只就生產經營活動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分公司向總公司報告整體情況;3.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獨立征收。子公司可以享受東道國向其居民公司提供的稅收優惠待遇,包括免稅期,而東道國大多不願意為子公司提供更多的優惠待遇,因為它們是作為企業的壹部分被派往國外的;4.當東道國的適用稅率低於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計利潤可以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5.子公司的利潤匯回母公司要靈活得多,這意味著母公司的投資收益和資本利得可以留在子公司,也可以在稅負較輕時匯回,從而獲得額外的稅收優惠。6.許多國家規定對子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股息減免預扣稅。壹般來說,成立分公司的好處是:1。分支機構壹般操作簡單,財務核算體系要求相對簡單;2.分公司承擔的成本可能比子公司少;3.分支機構不是獨立法人的,在所在地繳納流轉稅,利潤由總機構匯總納稅。在經營初期,分支機構往往會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可以抵消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4.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需要繳納預提稅;5.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金劃轉不涉及所有權的變更,因此不需要納稅。從上面可以看出,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優惠差別較大,公司和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時要仔細比較,統籌考慮,正確規劃。但總的來說,兩種組織形式最重要的區別在於,子公司是壹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地國被視為居民納稅人,通常承擔與該國其他公司相同的綜合納稅義務。分支機構不是獨立法人,在設立地國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分公司的損益要和總公司合並,也就是“合並報表”。我國稅法也規定,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繳納的收入有兩種形式:壹種是獨立申報納稅;壹是並入總公司收稅。納稅形式取決於公司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是企業所得稅的獨立納稅人。這裏必須指出的是,海外分支機構和總機構利潤的合並計算影響了所在國的稅收負擔。至於分支機構所在的東道國,往往需要對屬於分支機構本身的所得征稅,這就是所謂的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而國內分支機構的設立不存在這個問題,企業在稅收籌劃中要註意這壹點。當公司設立下屬分支機構時,應采用哪種最有利的業務組織形式以獲得更多的稅收優惠?初期下屬企業可能虧損,設立分支機構的,與總公司合並報表沖減總公司利潤後,可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和所得稅。而成立子公司是得不到這個好處的。但是,如果下屬企業有可能在短時間內盈利,或者能夠快速扭虧為盈,那麽設立子公司是比較合適的,既可以為獨立法人經營提供便利,又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潤延期納稅的好處。除了在創業初期精心選擇下屬企業的組織形式外,隨著整個集團或下屬企業的業務發展和盈虧的變化,總公司還需要通過資產轉讓、兼並等方式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調整,以便在企業經營運作過程中獲得更多的稅收利益。設立分公司和通過控股設立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有很大區別。因為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其損益要和總公司合並計算納稅,而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母子公司要分開納稅,子公司只能對稅後利潤中股東占有的股份進行分紅。壹般來說,如果公司壹開始就盈利,那麽成立子公司更有利。當子公司盈利時,可以享受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業務優惠。如果成立的公司經營初期虧損,成立分公司更有利,可以減輕總公司的稅務負擔。比如公司運營初期,下屬分公司出現虧損,分公司的虧損可以和總公司的虧損合並,所以公司總部壹開始就選擇建立分公司的組織形式。經過幾年的經營,分公司扭虧為盈。為了享受遞延納稅的好處,決定將分公司的生產經營逐步轉移到另壹家子公司,或者幹脆將分公司合並為子公司。如果將整個分公司轉讓給子公司,必須考慮以下幾點:①是否繳納財產轉讓稅,是否有稅收優惠規定?②綜合衡量子公司的優劣,尤其是總稅負的比較;(3)假設產權轉讓不是很有利,子公司生產規模需要擴大,是否可以不轉讓而把分公司的資產所有權拿過來,只是給子公司使用;(4)存貨也可以代銷,這樣在代銷前就不用交稅了;⑤對於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結轉的虧損,特別需要了解居住地國和收入來源國的稅務處理。假設分公司的虧損可以抵消總公司的利潤,在分公司還沒有扭虧為盈的情況下,將其轉移到子公司是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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