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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破產對母公司的影響

現在很多公司,尤其是大公司,都有自己的子公司。子公司大多是獨立法人,以自己的財產承擔責任。如果子公司破產,母公司會怎麽樣?法律上有相關規定嗎?現在我整理了以下內容來回答妳的問題,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子公司破產對母公司的影響

從法律上講,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的地位。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章程,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其財產獨立於母公司。在法律責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是以各自的全部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互不關聯。壹般情況下,母公司不必承擔子公司的債權債務,除非子公司的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有牽連。但如果出資不到位或抽逃出資或公司資產混合,母公司需要相應承擔子公司的債務。

相關知識:

母公司破產可能導致子公司的可能結果:

第壹,母公司破產可能導致子公司解散清算。由於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大部分甚至全部股份,母公司可以通過召開子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依照法定程序解散子公司,對子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理、處置和分配,從而終結其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子公司的法人地位,收回子公司的剩余財產進行破產清算。

第二,母公司破產並不壹定導致子公司的消滅。母公司可以在評估的基礎上轉讓其擁有子公司的股份,轉讓所得將納入破產財產,但子公司的法人地位保持不變,子公司的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公司破產清算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1.什麽情況下企業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企業申請破產程序的核心目的是什麽?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向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進行清理債務或者進行重整。

企業申請破產,壹方面是為了梳理和計算外債,防止部分債權人的過激行為,另壹方面是為了爭取時間,尋找重新經營的機會。

2.法院壹旦收到企業破產清算申請,是否必須受理並啟動破產程序?

不可以,壹般情況下,企業作為債務人申請破產,法院會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指定管理人,自受理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公告。

3.進入破產清算階段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1)妥善處理職工安置問題。

公司清算期間,需要逐步解除與全體員工的勞動合同,因此很可能會引起員工的強烈不滿,甚至引起員工的過激反應(包括向有關部門申訴、侵占、破壞公司財產等破壞公司清算進度的行為)。此外,在清算期間,公司可能需要保留壹些員工(如會計)為其工作。因此,何時以及如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是清算過程中的壹個重點和難點。因此,我們建議在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不必匆忙公布員工安置方案。壹方面要適當考慮員工的反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研究制定雙方都能接受的安置方案;另壹方面,要加快公司資產的清查,安排妥善的保管措施。對於那些暫時被留用的員工,我們要和他們做好溝通,保證他們在清算期間的待遇,或者盡可能安排他們以後的工作,讓他們繼續全心全意為公司工作。在制定了比較完善的安置方案後,如果被清算企業有工會,可以先與工會協商,取得其理解和支持。然後可以把公司的員工按照行政人員和生產人員分成幾批,壹個壹個和他們溝通協商。應保障員工應得的福利,補償公司欠員工的加班費和其他補貼。在此基礎上,應分批解除與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

(2)關於侵占和破壞公司財產的問題。

在清算過程中,由於清算委員會對被清算企業的具體情況不是很了解,企業的財產有可能被占用和破壞。具體分為:

a、員工可能在清算過程中乘機侵占或破壞公司財產,因為清算委員會要與他們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懷恨在心;

B.清算委員會成員不得以權謀私,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在第壹種情況下,員工可能會占用少量但有價值的生產資料(如工具、原材料、辦公用品);第二種情況,清算委員會成員在編制財產清單時,可能會通過記下壹些有價值的財產,或者將被清算企業的財產低價買給自己的親友等方式侵占公司財產。對此,我們建議清算開始後,清算委員會壹方面安撫員工情緒,減少員工侵占公司財產的可能性,另壹方面盡快對公司資產進行清查,最好再聘請壹名保安看管公司資產。另外,清算委員會成員之間也要互相監督,財產的處置要由清算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避免出現清算委員會個別成員利用職權侵占公司財產的情況。

(3)公司物品和文件的丟失。

在清算過程中,由於清算委員會接管了被清算企業,公司的壹些物品和文件可能會在交接過程中丟失,而這些物品和文件很可能對被清算企業非常重要。比如企業的發票本丟失,會被稅務局處罰;企業合同丟失,可能無法準確核對債權債務;公司營業執照和公章丟失可能影響正常清算。因此,我們建議清算委員會接管被清算企業後,應首先接管企業的以下項目和文件:

a、所有公章、財務章等重要印章;

B.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海關登記證等重要證件;

合同、發票、財務賬冊、憑證等重要文件。

(四)免稅和保稅進口貨物的處置。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免稅進口部分設備、生產車輛、原材料、燃料、零配件,並依法保稅。這些免稅物品有海關監管期限,在此期限內,未經海關許可,原則上不得出售、抵押、轉讓或移作他用。如果公司在監管期內進入清算程序,該部分監管事項的處理如下:

A.出售給同樣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須先在審批機關辦理批準手續,再在海關辦理結轉手續;

b、賣給國內其他企業的,要經海關批準,按其使用年限折舊納稅;

C.外國投資者如要將進口貨物退運出境,也需在海關辦理審批手續,獲得批準後,方可退運出境。綜上所述,仍在監管中的保稅貨物,無論是銷售給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還是退運境外,都必須經過海關批準,並辦理相關手續。因此,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清算委員會在清點資產時如發現保稅貨物,應在決定處置方案後及時與海關和審批機關聯系,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5)資產處置。

在清算程序中,所有債權人均以貨幣分配,非貨幣的企業財產必須通過變賣轉化為貨幣。這個“轉化”過程是被清算企業財產分配的前提。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由於清算委員會需要在短時間內將被清算企業的資產(特別是壹些大型設備、廠房等生產資料)盡可能地變成貨幣,這些生產資料很難發揮其作為單壹個體的原有作用,也很難盡快以較高的價格出售。因此,我們建議盡量采用整體銷售法。生產資料的整體銷售可以充分發揮其整體效益,獲得更大的利益。因此,出售成套設備,甚至所有設備或陸地植物連同設備整體出售,是壹種較好的變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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