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母公司作為其他應收款,無需原始發票,費用發票復印件幫助子公司墊付,或直接由子公司寫借條入賬。
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相比,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已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意圖獲得相應的經營利潤。因此,借款人在獲得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的同時,不僅要承擔按時償還本金的義務,還要按照約定向出借人支付利息。付息義務是借款人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對價,因此金融機構貸款合同是有償合同。在這方面,該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同:後者是自由合同,當事人對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無利息(《民法典》第680條第2款)。
2.必要的。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但不得采用其他形式。雙方對合同關系的存在有爭議的,推定合同關系不成立。如果壹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了這些義務,合同就成立。在這壹點上,該合同也不同於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采用書面形式(《民法典》第668條後半部分第1款)。
3.承諾。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經合同雙方協商壹致,即成立。依法設立的,自設立之日起生效。當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時,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以出借人貸款的交付為重要要件,因此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是壹種允諾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則不同,該合同在貸款人提供貸款時成立(《民法典》第67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