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是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2月29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3,並於2004年、2005年、2013年和2018年多次修訂。
根據2008年10月26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對現行版本進行了第四次修訂。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十壹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公司可以投資其他企業;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資者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