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競爭壓力越來越大,總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風險必須加強。企業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企業管理者必須加強各方面的管理,尤其是在有子公司的大企業中。我們具體看壹下總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風險。
總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風險1 1)子公司管理涉及的主要風險:
①子公司治理結構、組織結構不完善,人員選擇不當,可能導致決策失誤、串通舞弊、效率低下。
(2)子公司從事超出其經營範圍或審批權限的關聯交易或事項,可能導致企業投資失敗、法律訴訟和資產損失。
(3)關聯方違反母公司關聯交易,可能導致信息披露不真實或受到相關監管部門處罰。
(4)企業會計方法的制定和執行不正確,合並財務報表信息不準確,可能導致企業自身、投資者及相關方決策失誤,或者企業面臨法律訴訟。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和風險控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應堅持產權管理原則,以投資安全、盈利和增值為目標,體現資產聯動的管理模式;遵守參與決策原則,以參與子公司法人治理機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管理為主渠道,體現母子公司管理模式;遵循有效監督的原則,將集團的集體管理方式體現在母公司各職能部門監督的重要形式中。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範圍和權限主要如下:
①股權管理。所謂股權管理,是指母公司作為控股股東,根據公司章程,通過子公司治理機構的運作,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的管理行為。
②協同管理。協調管理主要是實施子公司之間優勢互補、資源互補、生產經營互補等協調管理行為。
③發展管理。發展管理是對各子公司的發展、長期戰略制定、重大技術改造、產品開發和投資方向的管理行為。
④財務統計管理。
⑤平時監管鑒於上述主要風險,母公司在對子公司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時,至少應加強對以下關鍵方面或環節的控制。
子公司的組織和人員控制:
●母公司應當依法制定或者參與建立子公司的治理結構,決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條款,選聘代表母公司利益的董事、經理、總會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母公司應建立和完善董事委派制度。委派董事應定期向母公司報告子公司經營管理的相關事宜。對於重大風險事項或重大決策信息,委派董事應及時向母公司董事會報告。
●母公司可根據公司章程向子公司董事會提名子公司經理。子公司經理不履行職責,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母公司有權向子公司董事會提出罷免建議。
●母公司可根據需要實行總會計師委派制。委派的總會計師應定期向母公司報告子公司的資產運營和財務狀況。委派的總會計師應當實行定期輪換制度。
●母公司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部門(或崗位)具體負責子公司股權管理。
總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風險。全資子公司有什麽優勢?
以全資子公司的形式進入壹個國家的市場有兩個主要優勢:
1.管理者可以完全控制子公司在目標市場的日常經營活動,確保有價值的技術、工藝和其他無形資產留在子公司。這種完全控制的方式也可以減少其他競爭者獲得公司競爭優勢的機會。
當公司以技術為競爭優勢時,這壹點尤為重要。此外,經理可以保持對子公司的產量和價格的完全控制。不同於授權和特許經營,子公司創造的所有利潤也必須上交母公司。
2.如果公司想協調旗下所有子公司的活動,全資子公司將是壹個非常好的進入模式。從全球戰略的角度來看,公司可以把每個國家的市場看作是相互聯系的全球市場的壹部分。因此,擁有對全資子公司的完全控制權,對追求全球戰略的公司管理者更有吸引力。
二、全資子公司的缺點是什麽?
全資子公司也有兩個重要的缺陷:
1.這種方法可能要花很多錢,公司必須在內部或者在金融市場上融資才能獲得資金。然而,對於中小企業來說,往往很難獲得足夠的資金。壹般來說,只有大型企業才有能力建立國際全資子公司。但是,壹個國家定居海外的公民可能會發現,他們獨特的知識和能力是他們的重要優勢(在海外建立的國際子公司非常需要這樣的人才)。
2.由於設立全資子公司需要占用公司大量資源,公司面臨的風險可能較高。風險的來源之壹是目標市場的不確定性或不穩定性。這種風險嚴重時可能會威脅到公司的物質財產和人身安全。全資子公司的所有者也可能要承擔消費者拒絕購買該公司產品所帶來的所有風險。當然,只要在進入目標市場之前充分了解目標市場的消費者,母公司就可以降低這種風險。
總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風險3母公司與子公司的稅務籌劃
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所發生的費用,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的原則確定,作為企業正常勞務支出進行稅務處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
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各類服務時,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所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和金額。根據上述合同或協議發生的所有服務費,由母公司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由子公司作為成本稅前扣除。
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類似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通過單獨簽訂合同或協議的方式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務共享協議,即母公司與子公司簽訂服務共享合同或協議,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服務實際發生的費用和壹定比例的利潤相加,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服務費總額。
在服務型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的企業)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及其關聯方開發、接受無形資產或者提供、接受勞務所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的原則分攤”。
1.管理費用以外的母子公司避稅方式
目前利用管理費避稅存在很大的稅務風險,但母子公司之間還是有其他避稅方式的。比如母公司虧損多,子公司盈利多。為了減輕集團公司的稅收負擔,有三種可行的避稅方法:
母公司可以向子公司委派財務人員,子公司應當向母公司支付財務咨詢費;母公司也可以讓子公司使用專利,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專利費;在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業務合同履行中,如果子公司違約,子公司將向母公司支付違約金。
2.母公司和子公司派遣人員減稅方案
母公司向子公司派遣員工,如果子公司直接支付員工,子公司不能稅前扣除,通過工資扣除存在風險。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可以簽訂人員服務費協議。母公司收取服務費作為收入,開具發票,繳納相關稅款。派遣人員的工資作為母公司的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子公司支付服務時取得的發票作為正常服務費在稅前扣除。
3.關註集團公司“現金池”的涉稅風險
對於“結算中心”管理的資金池,子公司向集團公司結算中心收取存款利息,這是占用資金收到的收入,子公司必須繳納增值稅。財務公司管理的資金池,由於財務公司屬於金融機構,“資金池”成員企業從財務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與從銀行取得的存款利息相同,子公司無需繳納增值稅。無論是資金結算中心模式還是財務公司模式,集團母公司向成員企業收取的“資金池”利息都應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