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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企業律師,如何在不破壞票據的情況下,修改對方公司提供的明顯對我公司不利的霸王合同條款?

如何解決購房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問題

“霸王條款”,確切地說,不是壹個法律概念,而是壹種情感表達,體現了非常強烈的色彩感。在法學理論上,相應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未經雙方協商重用而預先擬定條款的合同。合同擬定後,壹方要麽接受條款訂立合同,要麽不接受條款訂立合同。因此,格式合同在英美法中被稱為承諾合同或離職合同,在德國被稱為壹般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是格式條款。

格式合同的出現有其淵源。在交易時,市場參與者不僅要為交易對象(商品、服務和知識產權等)付出代價。),還要為交易的達成付出壹定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這在經濟學上稱為交易成本(不包括交易對象,不包括運輸費和倉儲費)。市場調研、情報搜集、質檢、議價,直到最後簽訂合同、完成交易,都是費時費力的,都意味著交易成本的支出。所以,如果交易雙方每完成壹筆交易都要達成近乎完美的契約,那麽交易成本是極其巨大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的格式合同應運而生。可見,格式合同的出現是市場交易發展的結果。那麽,怎麽會有天怒人怨的“霸王條款”呢?

壟斷與“霸王條款”的出現密切相關。根據美國經濟學家哈瓦·瑞安的定義,壟斷壹詞的本義是“獨占權”,即壹個制造商或幾個制造商在給定的市場上對壹種產品擁有排他性的控制權。大致可以分為行政壟斷、行業壟斷和經濟壟斷。

行政壟斷是行政機構設置的市場進入壁壘形成的壟斷,最典型的是地方保護主義。行業壟斷可分為壟斷和自然壟斷。壟斷,如煙草、郵政等行業。自然壟斷是規模經濟導致的壹種情況,這種情況使得壹個行業只有在由壹個企業生產時才最有效率。換句話說,壹個企業生產的成本小於兩個以上企業生產的成本,如果重復就會違背效率原則。比如“鐵老大”就是典型的自然壟斷企業。其固定資產使用年限長,難以挪作他用,沈澱性大。這種經濟特征使得在同壹區域重復鋪設鐵軌進行競爭是不經濟的,只能導致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成本的增加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最後壹種經濟壟斷是在自由競爭中,企業自身實力的絕對優勢形成的壟斷局面,如微軟。

需要指出的是,壟斷本身並不壹定導致“霸王條款”,從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只有壟斷者在與消費者達成合同時,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增加對方的義務,減少自己的責任,才是“霸王條款”的真正源頭。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者是與政府、企業並列的參與市場經濟運行的三大主體之壹,是與企業相對應的市場主體。那麽,在市場運行過程中,尤其是壟斷企業參與市場交易的情況下,如何在不削弱企業逐利積極性的前提下,盡可能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完善的立法是強有力的保護手段。壹方面限制了格式合同本身,符合現代民商法的發展趨勢。比如德國在1976+2月頒布了《壹般合同條款法》,規定對壹般合同條款的內容有異議的,由條款的使用者承擔不利利益(第五條)。英國在1977中采用了不公平合同條款,特別是規範了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美國的《統壹商法典》也有關於標準合同的限制性條款。我國《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對格式合同也有專門規定。另壹方面是對壟斷的限制。從65438年到0890年,美國頒布了世界上第壹部反壟斷法...謝爾曼法案。之後又相繼通過了《克萊頓法案》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建立了完整的反壟斷立法體系。而在我國,現有的反壟斷法規散、亂、粗、不全,操作性差,市場已經出現了“彩電聯盟”等壟斷的雛形。因此,結合我國國情,借鑒發達國家立法經驗,制定壹部建立健康高效市場競爭機制所必需的科學嚴謹的反壟斷法勢在必行。

傳統經濟學理論認為壟斷是政府管制的重要原因。政府監管的目的是保證參與市場交易的主體能夠在公平、自由、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平等交易,避免出現與自由競爭相違背的情況。在國外,實現政府監管的手段之壹是建立高效的執法機構。大概有三種模式可循:成立以美日為代表的準司法專門機構,如美國的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擁有相當的權限,直接對國會負責,不歸總統指揮,在執法中完全獨立行使權力,不受其他機構幹涉;二是設立行政機關執法,這是大多數歐洲國家采用的做法;三是司法執行,為行政機關提供司法支持。然而,在中國,沒有統壹的專門執法機構。反壟斷職責分散在工商、衛生、貿易、質監等部門。這導致執法力量難以協調,執法效率低下。當務之急是建立統壹的反壟斷專門機構行使執法權,真正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的本質決定了它不允許出現違背公平自由原則的“霸王條款”現象,壟斷企業的存在為其利用優勢地位損害消費者提供了可能。只要壟斷企業還是市場主體,從事交易活動,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事情就很難避免。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完善反壟斷立法,建立反壟斷機構越來越迫切。借助法治手段,根除“霸王條款”,維護市場公平交易,是第壹條也是唯壹有效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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