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第九條設立信托,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稱和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範圍;(四)信托財產的範圍、種類和狀況。(五)受益人獲取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規定信托期限、信托財產的管理方式、受托人的報酬、新受托人的產生方式、信托終止的原因等事項。
第十五條信托財產不同於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信托設立後,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被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為其繼承或者清算財產,但受托人不是唯壹受益人的,信托存續,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被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信托受益權為其繼承或者清算財產。
第五十壹條信托成立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
(壹)受益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二)受益人對其他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三)經受益人同意。(四)信托文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壹)、(三)、(四)項所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人可以終止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