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和財務總監可以是同壹人,但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總監。
2.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
3.在公司內部,可以合理安排員工兼職,提高工作效率和便利性。
4.任何兼職安排均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確保公司運作的合規性。
財務總監的職責和職能:
1、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2.預算管理:參與財務預算的制定,並監督預算的執行;
3.會計:指導和監督會計工作,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準確;
4.資金管理:負責籌集、使用和管理公司資金,優化資金配置;
5.財務分析:定期進行財務分析,為公司的經營決策提供依據;
6.稅務籌劃:參與稅務籌劃,合理避稅,減輕企業稅負;
7.內部控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防範財務風險;
8.對外溝通:與銀行、稅務等外部機構保持溝通,處理財務相關事務。
綜上所述,雖然納稅人和財務負責人可以是同壹人,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財務負責人,公司為了提高效率和便利性,可以對人員進行兼職安排,但所有這些安排都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保證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向稅務機關申報其全部賬號。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上登記稅務登記證號,並在稅務登記證上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號。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戶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
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