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過其股份變現或收取高額股利來改善公司業績,也會促進股價的上漲;
(3)所持股份在公司上市三年後解禁,產生數十倍或數百倍的收益;
(4)公司股份將對公司財務狀況產生影響的公司上市;
(5)股票上市後,會有更多的投資者認購公司的股份,公司可以將部分股份轉售給這些投資者,然後將獲得的資金用於其他用途,分散了公司的風險;
對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引起的股份變動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引起的股份變動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總數的25%以上(≤ 25%)。(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短線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股5%以上的股東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再次買入,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追回其所得收益。在我國頒布的新《公司法》中,對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更名為對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但意義不變。需要註意的是,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應按照新《公司法》執行。上市公司不得在新《公司法》之外做出額外的規定和限制。嚴禁內幕交易、擅自篡改和擅自轉讓上市公司股權。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面前,我們還是應該依法進行經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