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倉單簽發:倉庫或其授權的倉儲企業按規定程序簽發倉單,以證明其倉庫所存貨物的所有權和數量;
2.倉單交易:倉單持有人可以通過交易市場進行買賣,實現商品的流通和交易;
3.倉單查詢:倉庫或其他指定機構可以提供倉單查詢服務,確認貨物的存量和所有權;
4.倉單轉讓:倉單持有人可以將其權利轉讓給他人,實現貨物的流通和轉讓。
倉單業務壹般由倉庫、銀行、交易機構等機構參與,是貿易金融領域不可或缺的壹部分。
倉單服務是指根據產業客戶的不同需求,進行倉單銷售、采購、調劑的業務,或幫助客戶在現貨市場組織貨物,生成標準倉單,銷售給客戶;或者通過期貨市場交割獲得倉單,轉讓給客戶;或者購買客戶的倉單後,按照合同約定在壹定時間後由客戶回購;或者根據不同客戶的具體需求,在不同客戶之間交換倉單,獲取差價收入或者服務收入。
倉單的購買、回購和出售都是以標準倉單的購買和出售為基礎,通過公司現服務部門與客戶制定倉單業務協議,根據協議實現倉單的交割、購買和出售。
倉單服務有三種模式:
1.倉單服務約定回購:約定回購業務屬於試點業務中的倉單服務業務,其業務流程為:倉單轉讓企業(客戶)向倉單受讓企業(風險管理公司)銷售倉單時,同時簽訂回購協議,約定回購業務模式的相關條款。子公司按約定比例支付款項,項目到期後雙方完成倉單所有權轉移;
2.倉單服務的倉單質押:倉單質押也屬於試點業務中的倉單服務業務。倉單質押業務主要是客戶將其標準倉單轉讓給子公司作為融資擔保,子公司根據質押的標準倉單向客戶提供壹定比例資金的短期融資業務;
3.倉單服務中的倉單互換:倉單互換是指客戶手中的標準倉單的交割等級或交割地點不符合自己的需求,通過與其他符合自己需求的客戶交換同種商品的倉單來滿足自己的需求。
倉單的作用如下:
1,倉單是保管人發給存貨人的貨物收據。當存貨人交付的貨物被保管人驗收後,保管人將填寫並向存貨人簽發倉單。倉單是保管人按照倉單載明的條件收到貨物的證據;
2.倉單是倉儲合同存在的證明。倉單是存貨人與保管人訂立的倉儲合同存在的壹種證明。只要出具倉單,就證明了合同的存在;
3.倉單是貨物所有權的證明。它代表倉單上列出的貨物。誰擁有倉單,就等於擁有了貨物。倉單持有人有權要求保管人返還貨物,並處分倉單上所列貨物。倉單的轉移,即儲存貨物所有權的轉移;
4.倉單是提貨的憑證。倉單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貨物時,應當出示倉單。保管人壹旦出具倉單,持票人不僅要出示倉單,還要返還倉單。倉單持有人是第三人的,第三人未出示倉單的,除證明其提貨身份外,保管人應當拒絕退貨。
綜上所述,倉單證明了存貨人已經交貨,保管人已經收貨的事實。作為貨物證券,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在倉儲期限屆滿時憑倉單提取貨物,也可以背書轉讓倉單所代表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09條
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以下項目:
(壹)存款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儲存貨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誌;
(三)儲存貨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5)儲存期;
(六)倉儲費;
(七)倉儲貨物已經保險的,保險金額、期限和保險人名稱;
(八)簽發人、地點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