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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擔保合同無效。

法律分析:1。未經國務院批準,國家機關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的,擔保無效。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債權人訂立擔保合同,且該擔保無效的;但是,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作為擔保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超越授權範圍和企業法人職能部門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擔保合同,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超越權限的。

5.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作為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7.在下列情況下,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登記,對外提供擔保;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部分的外債提供擔保;

(4)無權從事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或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

(5)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主合同發生變更或債權人轉讓對外擔保合同項下權利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9.主合同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10.主合同債權人以欺詐、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無效。

11.主合同債務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的事實的,該保證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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