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保險公司應當擁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並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償付能力充足率=保險公司實際資本/最低資本。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是指授權資產與授權負債之間的差額。保險公司最低資本是指保險公司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為吸收資產風險、承保風險和其他相關風險對其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而應當擁有的資本數額。
2.償付能力充足率是指壹家保險公司同時承保的所有保單所能承擔的理賠次數。比如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50%,說明保險公司可以對所有保單同時理賠1.5次。
3、對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可以將該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對於償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該公司提出整改方案,限期達到償付能力最低限額。公司未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限額的,可以采取要求增加資本、責令再保險、限制經營範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購買固定資產、限制營業費用規模、限制設立分支機構等必要的監管措施,直至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限額。
(二)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30%至70%之間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還可以責令公司拍賣不良資產、責令轉讓保險業務、限制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公司商業廣告、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以及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對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30%的公司,除采取前兩款所列措施外,中國保監會還可以依照《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公司進行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