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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凡的知識產權怎麽樣

機構名稱:北京範超誌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普通合夥)

組織機構代碼:11371

負責人:李

合夥人:李、吳、。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北四環西路68號左岸工社12層1218

紀律原因:

北京範超誌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普通合夥)(以下簡稱範超誌誠)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披露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

具體事實:

1.存在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的非凡野心。

自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範超誌誠在江蘇、浙江等省向多個申請人提交了75份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這些申請涉及多個主題。2065438+2007年9月20日,為申請人“成都秦川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88份不同部件簡單替換的專利申請,這些申請的主題涉及物聯網領域的多個話題。2017年8月和18年2月,針對申請人“成都億鑫化工有限公司”提交了9份不同材料簡單替換的專利申請,涉及肥料及其制備方法。上述專利申請中的101屬於《關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幹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5號)第三條第(壹)、(三)項中的非正常專利申請。

第二,範超誌誠存在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內容的行為。

範超誌誠將兩份未公開的專利申請(申請號201720710071x、2017207100743)文件的內容於2007年7月17日發送至重慶南山傳化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傳化玻璃)。重慶傳化玻璃確認後,範超誌誠於2017年7月26日為其提交了另外兩項專利申請(申請號:2017209176770、2017209181995)。範超誌誠將四川徐紅光電未公開的發明創造內容發送給重慶川化玻璃,披露了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範超誌誠存在保密制度落實不到位、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問題。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

1.範超誌誠的代理人提交的相關專利申請文件;

二、談話筆錄;

三。範超誌誠提交的自查整改情況說明;

4.專利代理人協會處罰決定書(專利代理人學會006 [2018]號)。

範超誌誠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違反了《關於規範專利申請的若幹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幹擾了專利審查的正常工作。該行為屬於修訂前的《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中的“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公開委托人發明創造內容的行為違反了專利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屬於《專利代理人懲戒規則(試行)》第八條第(壹)項規定的“違反專利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公開委托人發明創造內容”的情形。

2019,19年6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專利代理人懲戒意見通知書》(國治懲戒函第6號[2019]),告知範超誌誠撤銷專利代理登記證的懲戒決定,以及懲戒決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我局於2019年10月22日收到範超智誠的聽證申請,申請對擬撤銷事項進行聽證。我局於2019年3月11日收到範超智誠的書面陳述及相關證據材料。

2019年3月2日,我局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吊銷範超誌誠專利代理登記證壹案進行了審理。委托代理人誌誠負責人李、代表誌誠出席了聽證會。

在書面陳述和聽證中,範超誌誠對《處分意見通知書》中認定的“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內容”、“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等違法事實表示無異議,並對造成的不良影響深感自責。提交了在先申請人和在後申請人出具的涉及“公開委托人發明創造內容”行為的諒解書和文件,以及在先申請已被授權、在後申請已收到撤回通知的文件;提交了範超智誠針對上述違法行為所采取的多項整改措施及實施進展,以及自查自糾的相關材料。

同時,針對本案的具體酌定情節,範超智誠提出以下辯護理由:1。對於《處分意見通知書》中認定的違法行為,範超誌誠已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和減輕危害後果;2.對於《處分意見通知書》指出的違法行為,範超誌誠深刻反思,認真開展內部自查自糾,出臺了壹系列整改措施,取得了壹定成效;3.修訂後的《專利代理條例》自1年3月起實施,對“泄露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其他新的較輕的處罰措施。希望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4〕96號),考慮到晁誌成消除、減輕違法後果、整改的情節,適用修改後的《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壹)項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

動詞 (verb的縮寫)聽證會記錄;

六、聽證陳述人及相關證據材料。

根據上述新的證據和辯護意見,我局認為,範超誌誠存在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內容的違法事實,應予處罰。範超誌誠還存在保密制度執行不到位、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問題。但考慮到範超誌誠認錯態度較好,主動向泄密事件涉及的相關專利申請申請人道歉,取得諒解。他在企業內部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出臺了相應的整改措施,減輕了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鑒於修訂後的《專利代理條例》和修訂後的《專利代理條例》對“公開委托人的發明創造的內容”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發生了變化,晁朝誌意識到,雖然上述違法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前,但根據《立法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發〔2004〕96號)關於新舊法律規範適用規則的有關規定,新法的適用符合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我局決定適用修改後的《專利代理條例》給予範超誌誠減輕處罰。

紀律處分決定:

依據《專利法》第十九條、修改後的《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給予範超誌誠“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12個月”的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65438+200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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