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反合同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反合同的,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