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托公司的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者有效的組織管理模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
(七)股份來源真實合法,不得用借入的資金購買股份,也不得用他人委托的資金購買股份;
(8)單壹投資者及其關聯方不得投資兩個以上信托公司,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65,438+0;
(九)承諾三年內不轉讓所持信托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信托公司股權質押或設立信托,並在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股權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的50%(以合並會計報表口徑為準);
(十壹)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托公司的投資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和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托公司的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最近1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低於65438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在良好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對其他金融機構,應當符合其所在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三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權質押或者設立信托,並在章程中載明;
(七)註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