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統稱基金公司)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的企業法人。公司董事會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基金公司
發起人壹般是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機構。
證券投資基金(俗稱基金)是基金公司發行的產品。在與基金有關的發行、管理、保管和登記方面
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司)在備案和銷售的過程中,包括基金的發行和管理、註冊和部分銷售行業。
服務(直銷)。這裏需要強調的是,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也就是說,壹方面是基金公司
基金財產不得歸入其固有財產。當基金公司破產或追債時,基金不包括在內;另壹方面,投資者
購買基金的行為不屬於購買基金公司的資產。
狀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管理基金份額的利益相關人之壹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壹般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銷售機構。基金管理人是經證監會批準設立的。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是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基金份額持有人購買了基金。
金股投資人和基金銷售機構是經證監會批準設立銷售基金的法人。
成立基金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立基金。
經營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良好經驗。
經營業績和社會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違法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健全的內部審計監控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此外,作為基金公司的大股東,也有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大股東是指出資占基金管理公司註冊地。
出資比例最高(以下簡稱出資比例)且不低於25%的股東。主要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經營業績良好,資產質量良好;
(四)連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
(五)最近三年沒有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有無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行為正在被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正在整改中;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工作。
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如果是基金公司大股東以外的股東,註冊資本和凈資產應不低於6543.8億元,資產質量良好。
,並符合前條第二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公司
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基金公司。在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持有該證明。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符合第八條的要求。
條件: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中允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術語可以使用“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
文字。作為行政區劃,“北京”是允許在商號和行業術語之間使用的。
3.基金類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全部為現金出資。當它被建立時,
實收資本(實繳出資額)不低於6543.8+0億元;5年內按照章程(合夥協議)足額繳納註冊資本。
。"
4.單個投資人出資不低於654.38+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此限)。
“5”,至少有3名高管人員具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企業可以申請。
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的證券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公開籌集資金;
(四)為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均為貨幣形式。
出資額、設立時實收資本(實繳出資額)”
8.單個投資人出資不低於654.38+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此限)。
“9”,至少有3名高管人員具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和管理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