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人股東應該是能夠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法人。目前禁止各類國家機關經商、辦企業,因此不能成為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但是,國家授權的專門機構可以作為發起人投資設立公司。
3.公司不能是自己的股東。為了避免公司作為自己股東的雙重身份導致的權利義務不明確,防止公司收購和持有自己的股權導致公司實際資本減少,以及可能出現的上市公司操縱公司股價的現象,各國公司法壹般都禁止公司成為自己的股東。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為其所任職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5.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格限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便於公司承擔設立責任,參與和監督公司經營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
對方當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