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也就是說,股份有限公司成為上市公司的前提條件是該公司股票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是通過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直接成為上市公司。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這裏的總股本包括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表決權和發起人認購並向特定投資者發行的股份之和,而不僅僅是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
(三)開業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投資者應該分析他們想要購買股票的公司,以便了解上市公司的管理、財務狀況和盈利能力。同時,證券管理部門也要對公司的情況進行檢查。這是對他公司很長壹段時間的分析。如果公司剛成立,這些情況就無從談起了。
(四)持有面值人民幣65,438+0,000元以上股份的股東人數不少於65,438+0,000人,且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比例在65,438+05%以上。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上市公司應該是信譽很高的企業,生產經營應該依法進行。違法行為會導致公司危機,所以上市公司應該沒有重大違法行為。重大違法行為是指超出經營範圍,采取欺詐手段經營的行為。這些行為要承擔很大的法律責任,比如警告、吊銷營業執照。當然,之前有違法行為的公司也可以成為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意味著投資者了解公司的情況。如果是假的,就是重大違法行為,是對投資者的欺騙。投資者無法知道公司的真實情況,自然也就無法成為上市公司。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國務院是我國最高行政機關,有權根據我國經濟發展情況和對整個經濟的綜合考慮,制定行政法規,規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壹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並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募集股份申請書和下列文件:
(壹)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和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相關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提交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
第十五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用途使用;資金用途的任何改變都必須由債券持有人會議決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符合第壹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按照募集公司債券的方式,除非上市公司通過購買本公司股票的方式轉換公司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