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懲戒的對象主要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失信的相關機構和人員等責任主體,包括:
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物業管理企業;
2.對失信房地產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
37項紀律措施具體包括:
(壹)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懲戒對象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或者融資行為。
1.限制使用政府提供的土地。
2.限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3.限制生產許可證的取得。
4.限制取得房地產項目開發規劃選址許可、環境影響評價許可和“三同時”驗收許可、水土保持方案許可和設施驗收許可、施工許可、商品房預售(銷售)許可、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等。
5.對申報新的重大項目,限制審批、減免、停止撥付或收回政府補助資金和擔保資金。
6.限制科技項目的申報和審批。
7.嚴把企業債券發行審核關,嚴把企業債券發行審核關,將懲戒對象的失信行為作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單位股票發行審核和公開轉讓審核的參考。
8.禁止以供應商身份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9.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
10.限制參與政府投資的公共* * *項目的招標活動。
11.限制或者禁止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依法取消已取得的特許經營權。
12.禁止懲戒對象在法定期限內擔任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已經擔任的責令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13.限制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註冊。
14.限制錄用(招聘)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15.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16.將懲戒對象的信用信息告知金融機構,作為其信用評級、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參考。
17.稅收信用管理中的謹慎參考。
18.在審批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設立和變更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時,應當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批參考。
19.依法限制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查其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關註已經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
20.關註境內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的事後監管。
21.限制其在檢驗檢測認證行業執業;獲得認證機構資格的限制,獲得認證證書的限制。
22.在上市公司或未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後監管中予以重視。
23.限制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二)停止執行懲戒對象享受的優惠政策,或者不批準其享受優惠政策的申請。
24.限制、暫停或取消政策性金融支持。
25.停止在投資等領域實施優惠政策。
(三)在績效考核、綜合評價、評比表彰等方面,懲戒對象應當受到限制和約束。
26.將懲戒對象的失信情況作為考核、晉升、任用的重要參考。
27.取消懲戒對象參加評優資格,不得授予懲戒對象“文明單位”、“道德模範”、“五壹勞動獎章”等榮譽。有失信行為後已獲得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
(四)其他懲戒措施。
28 .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失信懲戒對象。
29 .推動保險機構將懲戒對象的失信記錄作為確定保險費率的參考依據。
30.具有市場監管職能的各行業主管部門將以懲戒對象為重點,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加大現場檢查和抽查的比例和頻次。
31.作為選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作方的參考。
(五)加強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日常行政監管和監督。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主管部門針對處罰對象制定並實施了以下措施。
32.增加現場執法檢查的頻率;
33.將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建立常態化的暗訪機制,不定期進行抽查;
34.約談主要負責人,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強制業務培訓;
35.暫停對其相關資質證書的審查,已取得資質證書的,依法撤銷或降低資質等級;
36.依法禁止懲戒對象進入市場和行業;
37.發現新的失信行為的,依法在裁量幅度內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