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控股股東擁有50%以上的股份。根據《公司法》第216條,控股股東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壹)投資者是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能夠實際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份表決權;
(3)投資者通過實際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表決權,可以決定任命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的成員;
(四)投資者實際能夠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1,控股股東分類
絕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擁有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可以絕對保證控股子公司高級管理層的任命和運作。
相對控股股東:擁有不到50%的股份,但仍能決定子公司的高層管理和經營。壹般來說,是持股50%以下的第壹大股東,或者受其他股東委托,合計擁有最多表決權。
2.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大股東的主要區別。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然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
大股東是指股份最大的股東;意味著這個股東相對於其他股東的比例最大。控股股東必須是大股東,但不壹定是大股東。比如萬科的大股東是華潤集團,但持股只有17%左右,不是控股股東。
壹般情況下,股東不會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只有在公司有重大決策時才會召開股東大會。比如公司法人變更,公司股東變更,註冊資本變更都需要在工商局更新,更新信息還需要股東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