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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和abs對於貨架的區別

貨架發行起源於美國,壹般指在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基礎上,發行人註冊壹次,多次發行的機制。

適用於企業ABS的上架發行,是指交易所首次申報時提交壹套框架申請材料,同時申請發行總數和發行規模。獲批後,交易所將發出無異議的總掛牌轉讓函。

在無異議函約定的時間內(壹般為2年)分期發行時,無需再次申請審批,只需將每份發行材料上報備案即可。貨架發行大大縮短了總發行審批時間,提高了單次發行效率。

2013年,市場上開始出現貨架ABS的概念。過去壹年,上交所和深交所批準的供應鏈上架超過3000億元,其中大部分是以房地產為核心的企業。由於政策限制,房地產債券發行或非標銀行監管受限,房地產每年的應付規模和工具使用需求相當大,因此房地產成為主要發行資產。

貨架分布有以下四個特點:

壹是核心企業的評級需要在AA+以上,其信用主體的評級水平和基礎資產的質量相對較高;

二是要有足夠的基礎資產儲備(未來壹定時期內要有足夠的基礎資產支撐貨架規模);

第三,同壹系列貨架下的基礎資產類型、入池標準、交易結構、增信措施等。在每壹個產品中,各種產品的設計要點都是壹致的;

第四,架下每期發行的ABS都是單獨的產品,產品之間相互獨立(包括基礎資產、賬戶、核算、管理等。).

此外,貨架ABS交易的參與者有六類:計劃管理人/推廣機構、原始所有人/資產服務機構(保理公司)、差額補償人/* * *共同債務人(核心企業集團)、托管銀行/監管銀行(商業銀行)、信用評級機構、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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