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即公司註冊資本)應當在工商部門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期限和出資方式,並記載於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3萬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65438萬元、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的註冊資本(金)最低限額;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初始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企業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取消公司/企業股東(或發起人)必須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三。公司實收資本不再辦理工商登記,公司註冊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公司股東(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期限、方式及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征信系統向社會公示,股東(發起人)對出資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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