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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基金會的相關程序有哪些?

設立基金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為特定公益目的設立;(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非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原始資金必須是收到的錢;(三)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和與其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四)有固定住所;(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申請材料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書;(二)章程草案;(3)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四)擬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的董事名單、身份證明及簡歷;(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基金會設立登記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業務範圍、原始基金數額、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提交擬設立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等文件。辦理登記手續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核準登記的,頒發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註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大陸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在征得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書;(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註冊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三)擬設代表處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簡歷;(4)住所證明;(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處的文件。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核準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不予註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和登記內容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業務範圍、負責人。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中國境內從事符合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的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依照章程終止;(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三)因其他原因終止。基金會撤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註銷登記。基金會被註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同時註銷。基金會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基金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2004年3月8日)處理。省(市)基金會是當地人民銀行批準的!- .- .根據2004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設立法人慈善基金會的條件是: (壹)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設立;非公開募集基金會的原始資金不少於200萬元人民幣,且原始資金必須是已收到的貨幣資金;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和與其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有固定住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申請企業慈善基金會,應向登記機關(即民政部門)提交以下文件:1,申請表;2.章程草案;3.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4.擬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的董事名單、身份證明及簡歷;5、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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