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四款也明確規定“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撤銷、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2.從法律角度來說,投資者購買基金產品,投入的資金屬於投資者的財產而非基金公司的財產。基金公司只有對這些基金的管理權,沒有所有權。因此,如果基金公司不幸破產,投資者購買的基金資產不能用於償還基金公司本身的債務。
3.如果基金公司真的破產,其管理的基金不符合清算條件,證監會將與其協調,由基金持有人決定合並或接管其他基金公司的管理。六個月內找不到新的基金公司接手的,按照原基金公司宣布關閉當日的凈值進行清算,資金返還給投資者。
4.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基金公司只有基金的管理權,也就是說,只能對基金進行投資指令,基金資金在第三方托管金融機構(銀行或證券公司)專門設立的賬戶內,資金的劃轉由托管金融機構負責,基金公司不能辦理資金。客戶贖回時,資金也回到金融機構的托管賬戶,再由金融機構轉到客戶的銀行卡上。整個基金的運作過程是閉環的,只有客戶本人和受托的金融機構才能對基金進行處理。證券私募基金投資的是交易所的標準化金融資產,如股票、商品期貨等,資產端也是封閉的,不存在資金從資產端被挪用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