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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股票交易有什麽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規則(送審稿)目錄第壹章總則第二章交易市場第壹節交易場所第二節交易席位第三節交易品種第四節交易時間第五節交易主體第三章證券交易第壹節交易單元、報價單位第二節價格漲跌幅限制第三節委托第四節申報第五節競價與收盤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項第壹節開市與收盤第二節上市與退市、 停復牌第三節除息第四節大宗交易第五節交易信息第壹節交易信息管理權第二節市場披露第三節股價指數第四節公開信息系統第六章異常交易情況第七章交易糾紛第八章交易費用第九章處罰第十章附則第壹章總則1.1為了規範創業板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設立創業板的決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1.2本規則適用於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交易。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創業板上市債券和債券回購的交易規則由本所另行制定。1.3創業板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1.4創業板采用無紙化集中計算機競價交易模式。第二章交易市場第壹節交易場所2.1.1創業板交易場所由交易主機、交易席位和相關通信系統組成。2.1.2交易主機接受撮合申報指令,並將交易結果發送給會員。第二節交易席位2.2.1交易席位以下簡稱“席位”,是會員在本所進行證券交易的渠道。2.2.2席位的交易品種和交易權限由本所規定。2.2.3每個席位至少應有壹個通信備份手段,以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2.2.4會員在本所辦理開戶手續後,方可進行證券交易。2.2.5經交易所同意,會員之間可以轉讓席位。未經交易所許可,禁止會員將席位出租或承包給他人使用。2.2.6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設立創業板專用席位。專用席位只能由持有人本人使用,不得用於為其他投資者買賣證券。特別席位持有人應當遵守本規則關於會員資格的規定。第三節交易品種2.3.1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包括:(1)股票;(2)投資基金(3)債券(包括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和政府債券等。);(四)債券回購;(五)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第四節交易時間2.4.1創業板市場的交易日為周壹至周五。每個交易日上午9:00-9:25為集合競價時間;上午9: 30至11:30,下午6:5438+0:00至3:00,競價時間連續。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及本所公布的休市時間,創業板市場休市。本所認為必要時,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變更創業板的交易時間。2.4.2交易時間因故關閉的,交易時間不順延。第五節交易主體2.5.1已開立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賬戶的自然人、法人和證券投資基金均可參與創業板交易。2.5.2會員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批準的業務範圍,在創業板從事證券代理交易業務或者證券自營交易業務。2.5.3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應當委托會員代理。2.5.4本所可以依法限制投資者的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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