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創業板市場對信息披露的要求高於主板市場。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股本更小,公司的統計和財務核算更容易,其財務報表的披露比主板市場上市公司更及時;創業板市場的公司上市條件比主板市場更寬松,公司經營年限可以相對較短,沒有最低盈利要求。但證券投資的風險也會因此而增加,投資者對信息披露質量的要求也會更高。這就要求建立比主板市場更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最大限度地維護信息公平,提高信息效率,實現資本的最優配置。
第二,關聯交易在創業板市場具有放大效應。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無論是否收取價款。上市公司在與關聯方交易時,由於關聯方能夠對上市公司或其董事會進行控制或施加較大影響,可能會為公司接受壹些不合理的條件,甚至偏袒關聯方,從而侵害公司其他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方式主要有三種:(1)利用轉讓價格向關聯方輸送利潤;(2)資產轉讓或其他經濟業務對上市公司采取不利條件,使得上市公司支付更多現金;(3)上述情況導致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下降,財務風險上升。
通常是通過持有公司壹定比例的股份,公司才具有實質控制或重大影響。與上市公司相關的企業和個人,從自身利益出發,往往利用股權分散的特點,通過只購買壹小部分股份來控制和影響上市公司。顯然,獲得關聯方資格的成本大大降低了。
壹方面,創業板投資風險加大;另壹方面,關聯交易的作用被放大了。這樣,創業板加強關聯交易的披露就顯得更為重要。創業板對關聯交易的披露有其自身的特點。
壹、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使得關聯方的界定變得復雜。《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草案)》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加強公司治理結構。”這使得創業板上市公司中會出現地位相對超然的獨立董事。如果單純參照主板市場的相關規則,獨立董事既然是董事會成員,自然是關聯人。但作者持相反觀點。
嚴格來說,獨立董事是指那些(但不是全部)在公司不擔任其他職務並領取薪酬,在公司也不擁有其他實質性利益的外部董事或非執行董事,除了他們在董事會中的董事職務和角色之外。他們的基本職責是確保董事會考慮所有股東的利益,而不是某個特定部分或群體的利益。正因如此,獨立董事的資格確認是嚴格的。
這樣,獨立董事就不應該屬於關鍵管理人員,因此也不應該是關聯方。
二是創業板關聯交易的披露範圍更廣,內容更豐富,側重點不同。
(1)關聯交易定價政策披露。在創業板,絕大多數企業從行業屬性來看屬於朝陽行業,其產品技術含量高,替代性弱。很可能有些產品是獨壹無二的,很難找到相應的市場價格。這樣,關聯方就可以利用其在關聯交易中的特殊關系,對公司產品價格的制定進行控制或施加影響,形成有利於自己的價格,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因此,及時、準確、詳細地披露這些信息將對相關利益方的決策產生重要影響。
(2)研發項目轉讓的披露。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大多是技術密集型企業,發展潛力較好。從某種意義上說,技術的先進性是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上市公司的壹個研究項目,很可能因為關聯方的要求而被放棄或轉讓給關聯方或其他企業,對公司的當期經營和長遠發展產生重大甚至決定性的影響。信息使用者利用這些信息進行決策的相關性提高了,相應披露的信息內容也必須增加,以滿足使用者的需求。
創業板市場關聯交易披露的原則
第壹,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關聯方的本質在於對企業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控制和重大影響不能簡單用量化的股權或權益來表示,更重要的是用實際的規則和影響來說明。如果上市公司對企業的技術依賴程度很高,那麽企業的生產經營就需要依靠企業的技術或技術數據。雖然其在公司股權中所占份額較小,未達到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比例,但實際上該企業基於對該項技術的控制,可以對公司施加重大影響,因此必須認定為公司的關聯方。
第二,重要性原則
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如不及時、詳細披露可能誤導投資者決策的信息,應視為重要信息,應重點披露。另壹方面,它被認為是非實質性的,可以合並披露,也可以暫時不披露。正是按照這壹原則,有必要加強定價政策和研發項目轉讓的公開。創業板上市公司規模小,投資風險比主板大,所以在重要性上有更嚴格的要求,我們要註意。
第三,例外原則
這裏的“例外”是指如果關聯交易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披露,可能給利益相關者造成的損害大於利用這種披露進行決策所獲得的利益。此時,應按照壹定的程序提出豁免,以避免關聯交易的披露,從而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典型的是當關聯交易的披露涉及高科技時所要求的豁免。高新技術是指對公司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提高和利潤增長,甚至對公司的生存和發展有重要影響的技術。與高科技相關的關聯交易的披露很可能造成技術泄露。
如果高科技關聯交易的披露可能造成技術泄露,使公司失去競爭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時、詳細披露,也必須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豁免,使上市公司避免不披露關聯交易信息的責任。但這壹原則是對關聯交易披露的修正,只是“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