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
5.3.1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密切關註已經發生或者可能對公司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及時對公司壹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做出預測。預計公司本報告期或未來報告期(預計時間自報告期末起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將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進行預測(以下簡稱業績預測):(1)凈利潤為負;(二)扭虧為盈;(三)實現盈利,且凈利潤較上年同期增長或下降50%以上;(4)期末凈資產為負;(五)年營業收入低於654.38+00萬元。
5.3.2上市公司應當在以下期限內披露業績預告:(1)年度業績預告不晚於報告期次年的65438+31日;(二)第壹季度業績預告應不晚於報告期當年的4月6日;(3)半年度業績預告不晚於報告期當年7月15日;(4)前三季度業績預告不晚於報告期當年的10和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