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條例》壹個突出的新變化是引入了國際通行的委托管理制度,允許創業投資企業將其投資活動委托給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進行管理。風險投資管理公司受托管理風險投資企業的資金,為風險投資企業尋找投資機會和談判投資條款,或代表風險投資企業進行風險投資,並提供相關的“管理咨詢服務”。
受委托管理創業投資企業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以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業務為主營業務;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創業投資經驗的職業經理人;註冊資本或投資總額不低於654.38+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采取法人組織或合夥組織的形式。同壹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創業投資企業。
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當定期向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者委托方董事會報告授權的重大投資活動;中期和年度業績報告和財務報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創業投資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相關事項。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當符合上述條件,並經擬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所在地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全部報送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經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當自收到審批機關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壹個月內,持該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