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創業投資,是指對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在被投資的創業企業成熟或者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壹種投資方式。
前款所稱創業型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成立並處於創建或改建過程中的成長型企業,但不包括已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第三條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凡按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手續的創業投資企業,應接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投資運作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享受政策支持。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手續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不享受政策支持。第四條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部門分為國務院備案管理部門和省級(含副省級城市)備案管理部門兩級。國務院的行政主管部門是國家發改委;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管理部門備案後履行相應的備案管理職責,在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務院管理部門的指導。第五條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其投資和經營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享受本辦法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的相關政策支持。第二章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和備案第六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
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咨詢企業作為管理咨詢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管轄。第七條申請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咨詢企業,應當依法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第八條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在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含副省級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第九條向管理部門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二)經營範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3)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或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654.38+00萬元,且所有投資人承諾在註冊後五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的實收資本。
(4)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人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人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於人民幣1萬元。所有投資者應以貨幣出資。
(五)至少有3名具有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職責。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咨詢企業作為管理咨詢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咨詢機構須有至少3名具有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職責。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者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第十條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規範創業投資企業組織程序和行為的章程等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記文件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出資人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實繳出資額的證明。
(四)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和簡歷。
管理咨詢機構委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a)管理咨詢機構的章程和其他規範其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咨詢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管理咨詢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四)委托管理協議。第十壹條管理部門收到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備案申請文件是否齊全,並決定是否受理備案申請。受理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備案條件進行審查,並出具“備案”或者“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於“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