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壹條所稱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是指創業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的年度,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持有其股權兩年。當年抵扣不足的,可以結轉以後納稅年度抵扣。”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所得稅優惠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第二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24個月),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其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70%抵扣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抵扣不足的,可以結轉以後納稅年度抵扣。”?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擴大到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壹、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政策。
1.自2015 10 1起,全國範圍內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兩年(24個月)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定合夥人可扣除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的70%。"
動詞 (verb的縮寫)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7]38號)“壹、試點稅收政策。
(壹)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兩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股權持有滿兩年當年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扣除不足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二)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業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兩年的,合夥創業投資企業的合夥人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從合夥創業投資企業扣除法人合夥人的收益;當年扣除不足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