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38+10月7日淩晨,紫輝創投創始合夥人鄭剛在朋友圈發帖批評羅永浩不地道、不正派、不道德,指出羅永浩不懂感恩,把錘子科技搞死了,表示要聯合幾十個投資人發起回購。
今日12: 30左右,羅永浩回應《國際金融報》記者,嚴重失實,高度情緒化,不得不壹壹回應。新公司向投資錘子科技的老股東提供投資前5%的股份和投資後3.72%的股份。這是對上次創業項目失敗的補償,本質上是因為不尋常的情緒和道德,而不是盛行的法理和邏輯。
下午3點左右,鄭剛進壹步表示,作為壹個創業者,壹個經歷過的人,要看事實,看真相,而不是虛偽,黑白顛倒,把朋友和投資人忽悠在手心裏,會睡不好覺。
備受關註的是鄭剛與羅永浩的回購問題。法律人士對《國際金融報》記者分析。投資者在行使回購權時需要註意的風險和爭議包括:行使回購權的約定是否存在法律效力;是否滿足行使回購權的條件;回購價格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是否存在爭議;是否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行使回購權;比如回購的對象是被投資公司,減資手續是否已經完成。
投資人炮轟羅永浩“不地道”
今天淩晨,鄭剛在朋友圈寫道,自己投資了100多個移動互聯網項目,失敗了80%。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壹家發起回購請求,但會對羅永浩發起回購,直言羅永浩“內有壹套,外有壹套”,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第壹,羅永浩已經三年沒有召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根據公司法,必須告知投資者相關情況;
第二,羅永浩是個勢利眼。在做錘子手機之前,鄭剛說李鋒和張穎不會投羅永浩,讓他不要給美元基金下跪。這些人不是見兔不展鷹。只有鄭剛等人民幣基金在幫他;
第三,羅永浩創辦的AR公司Fine Red Line Technology,投資了5000萬美金,但是沒有見面,沒有溝通,沒有對稱信息。給投資人的約定是,目前估值654.38+0.9億美元,3.5%將用於補償之前投資654.38+0.5億的投資人。
第四,羅永浩騙投資人說大部分都簽了。
今天下午,鄭剛表示,“作為壹個創業者,壹個有經驗的人,我要看到的是事實和真相,而不是虛偽,黑白顛倒,把朋友和投資人忽悠在手心裏,會讓我睡不好覺。(我也是2018之後創業的,正在奮力前行。妳怎麽要求別人,妳必須自己去做)。
羅永浩回應稱“賠償更道德”
65438 10月7日下午,羅永浩回復《國際金融報》記者,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第壹,根據《公司法》和錘子科技公司章程,錘子科技每年召開壹次股東大會。具體來看,最近三年的股東大會召開時間分別為2019年2月23日、2020年8月1日、2021年4月25日。2065438+2008年末,錘子科技的核心業務已經實質癱瘓。錘子科技的主體這幾年基本上只做跟償還供應商債務相關的事情,所以股東會的議程通常很短,氣氛處理的不好。今後將更多征求股東意見,努力改進。
第二,兩位投資者李峰和張穎是多年的老朋友。他們沒有直接投資錘子科技,但是投資了羅永浩後來創辦或者聯合創辦的項目,在困難的時候也給予了很大的幫助。張穎救助羅永浩和窮人,甚至私下借給羅永浩很多錢。羅永浩表示,鄭鋼、其機構和羅永浩曾互相幫助。
第三,在投資人和合夥人的同意下,羅永浩和幾個合夥人創辦了壹家新公司,向曾經投資錘子科技的老股東提供投資前5%的股份和投資後3.72%的股份,相關條件和協議也是老股東自願簽署或不簽署的。雖然沒有為此事召開集體會議,但給錘子科技的所有老股東都發了壹模壹樣的郵件,並逐壹微信確認。羅永浩否認了“沒有溝通”和“信息不對稱”的指責,並表示很多老股東因為知道投資不是貸款,被投資的企業失敗了,所以很高興地簽了字。這種對上壹次創業項目失敗的補償,本質上是出於不同尋常的情緒和道德,而不是通行的法理和邏輯。
第四,羅永浩否認欺騙投資人,因為錘子科技的老股東之間都有聯系方式,甚至有壹個全體股東的微信群,問壹下就能認識。
記者了解到,羅永浩是錘子科技的創始人,天使投資人武勇明花900萬人民幣投資天使輪,錘子科技A、陌陌科技、紫輝創投的投資人投資7000萬人民幣,隨後錘子科技在2014年獲得654.38+0.8億元B輪融資,紫輝創投繼續跟進。之後,錘子科技的融資步伐開始騰飛,C輪和D輪融資金額均過億。2065438+2007年8月,錘子科技完成1億元戰略融資。然而,錘子科技債務危機爆發後,羅永浩在2020年底的脫口秀大會第三季中表示,2065438+2008年底開始的6億債務已經還清4億,剩余部分預計壹年內還清。
2022年6月底5438+065438+10月,羅永浩AR創業公司精紅線科技宣布完成約5000萬美元天使輪融資,投後估值約2億美元。投資方包括美團龍珠、藍馳創投、聯想創投、經緯創投、DJI創新、ATMCapital和創領資本。精紅線科技成立於2022年6月,致力於打造繼智能手機之後的下壹代個人計算設備平臺,由羅永浩擔任CEO。
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備受關註的是鄭剛與羅永浩的回購問題,投資者在行使回購權時需要註意哪些風險,容易出現哪些糾紛?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熊文律師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壹般來說,投資者會與被投資企業以及被投資企業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簽訂投資協議(如增資擴股協議等)。投資協議中壹般會有相關條款讓投資人退出。
投資者在行使回購權時應註意的風險和爭議包括:關於行使回購權的約定是否在法律上無效;是否滿足行使回購權的條件;回購價格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是否存在爭議;是否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行使回購權;比如回購的對象是被投資公司,減資手續是否已經完成。實踐中,此類案件的起因包括:股權轉讓糾紛、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借款合同糾紛。
關於雙方討論的“不溝通、信息不對稱”,雙方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義務和權利是什麽,如何減少糾紛?
律師熊文告訴本報記者,首先,投資協議的條款。如果壹個投資者需要投資目標企業,他當然會進行盡職調查。投資方與目標企業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會在投資協議中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投資方完全可以在協議中約定信息披露的條款,比如如何行使投資方的知情權;投資者有權對目標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專項審計;投資者對目標企業經營中重大問題的壹票否決權;投資者委托董事或財務人員參與目標公司的經營。
其次,投資者應在目標企業經營過程中及時行使投資者的相關權利。
最後,投資者要謹慎選擇投資的目標企業,考察目標企業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投資協議中應有切實可行的退出機制,便於及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