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所有的民營企業在人事管理上都會有這個問題。當壹個員工發揮不了作用,或者年紀大了,沒精力了,或者不稱職了,對經營者來說是很頭疼的事情。希望下面的回答能幫到妳!
1.如果這類員工對公司有過貢獻,工作年限長,屬於老手,穩妥的辦法就是轉崗,調到閑置的崗位,或者其他能勝任的崗位,找合適的接班人替代原來的崗位。如果老員工配合,可以幫助引導,發揮老員工的表率作用。這是上策。如果直接辭退,後面會有很多隱患和問題,不利於企業未來的發展,但是有很多解釋。
2.如果這類員工對公司沒有貢獻,或者年齡較大,在職時間較長,企業在辭退前必須給予壹定的關心和慰問。壹般人事部門會單獨進行工作溝通或者面試!不溝通不直接辭退,避免勞動糾紛。
不管妳是主動還是被動,都要給在職者以肯定。下屬不稱職或不作為的主要責任在老板!所以用人要謹慎。問神容易,差神難!
我還能做什麽?依法支付賠償金。如果妳是HR,建議妳不要亂動腦子。這種事情對妳的良心不好。人家為公司服務了壹輩子,現在身體不好,動心思不好!
壹位人力主管的善意提醒。
顯然,這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比如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畢竟這是體現企業精神和文化的事情。
在企業工作的工人,無論年齡大小,都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和約束。沒有按照勞動法簽訂的合同應該是無效的。女工到50歲時應該退休。如果企業拒絕,則認為企業還需要,本人身體健康,自願延長退休期限。企業還是應該按照勞動法給我正常工作期間的合法待遇,雙方都受勞動法約束。如果我沒有違反勞動法,企業不應該辭退,而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進行清退和補償。具體來說,根據工作年限,每年給壹個月工資。根據我自己的情況,因為工作年限不滿十五年,社保局和企業只能壹次性計算繳納的養老保險金給我,然後辦理退休手續。法律依據:2007年6月29日國家頒布的最新《勞動合同法》第壹章總則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法第壹章總則第二條也是如此,新勞動法是今年6月5438日至10月65438日,
現在有些企業只是辭退即將退休的員工。(尤其是私企)因為不想讓即將退休的員工退休,太麻煩了。壹般這類企業都會辭退壹年後就要退休的員工。就像掛靠單位(社保),離退休還有壹年的時候,妳就不幹了,讓自己再從街上交壹年社保的錢,然後自己退休。這種情況我遇到太多次了。只有在掛靠企業有熟人(關系密切)才能在掛靠單位退休。不管是關聯企業還是正常工作的企業,現在都是這樣運作的。除非國企,事業單位,公務員之類的。我不知道為什麽現在要做這個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