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構成違法解除,應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根據相關法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3.要求單位出具上述辭退通知書,或繼續工作,拒絕辦理離職手續。?
無故辭退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要雙倍的經濟補償。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請律師),通過勞動仲裁出具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要工資。自辭退之日起,勞動仲裁時效為壹年。
題主說本來應該是正常的辭職,但是因為公司人員篡改了辭職真相,變成了公司對個人的辭退,所以公司成了違反勞動法的壹方。只要保留截圖、工作關系證明等相關證據,就可以在勞動仲裁中申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