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任CFO離職後舉報了公司。每個公司都有人員流動很正常,財務人員也是。從原公司辭職後,魏對原公司不滿,向稅務機關舉報了其曾任職的上市公司。舉報後,他打電話給公司董事長,以掌握公司稅務問題為籌碼,要求其支付500萬元保密費。
第二,公司面臨退市風險,董事長妥協。對於魏的威脅,主席首先妥協,付給魏200多萬封口費。根據後來的調查,董事長之所以交錢,是因為不確定公司有沒有稅務問題,公司面臨退市風險,怕事情鬧大了影響公司聲譽。
第三,最終被判敲詐勒索罪。但魏並沒有就此罷休,而是再次索要2000多萬元。於是董事長選擇報警。當然,在調查之下,上市公司並沒有違規。魏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僅要退回之前收受的兩百多萬,還要面臨十幾年的有期徒刑。人心不足,猶如蛇吞大象。正是像魏這樣的人,離職時對應得的薪酬不滿意,最終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