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給員工發工資是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如果企業未能及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包括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加班工資和其他勞動報酬,員工需要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會及時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公司會進行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據實,勞動部門會責令這個單位及時支付工資,壹般會設定期限。逾期仍不支付工資的,將視情節輕重從重處罰並處以罰款。拒不執行的,將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壹般情況下,公司怕被員工投訴到勞動部門。後果可能包括對企業誠信的不利影響、法律成本或不利的法律後果,這些都會影響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產生影響。職工起訴勞動局或勞動監察機關,企業負責人不僅有支付工資的義務,而且有不良的法律後果或相應的法律責任,從罰款到監禁不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四十壹條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未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