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書是審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法院判決書顯示,瑞華和德勤參與了東嶽集團的財務審計,兩家會計師事務所分別查詢了東嶽集團的山東東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嶽化工)和山東東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嶽高分子)的相關資金。
查詢內容為:東嶽化工委托貸款項下本金為465,438+08萬元,資金用途為商祺銀行;東嶽聚合物委托貸款項下,商祺銀行使用了三筆資金,本金分別為3.32億元、5000萬元、6000萬元(合計4.42億元)。
事實上,上述確認函中的金額是欺詐性的。證人龔的證言證實,2015 1期間,瑞華公司進行財務審計的工作人員向東嶽集團提供空白電子表格供結算中心填寫,時任東嶽集團結算中心主任的李1安排其和張分別填寫東嶽物資和東嶽化工的銀行確認書。
據龔交代,他按照李的要求填寫了壹份1的虛假銀行確認函。確認函中的第五筆“委托貸款”中,以商祺銀行為資金使用人的三筆委托貸款均為虛假,上述三筆“委托貸款”合計金額為4.42億元。實際上,這些款項是李1近年來安排給李2控制的各公司的多筆短期貸款,並不是通過銀行進行的正規委托貸款。
李某2的證言還證實,其經營的蒙城公司於2012年下半年開始通過銀行桓臺支行向東嶽集團借款。實際借款數筆後,後期借款全部通過李某1直接向東嶽集團借款,而非通過銀行。2014年底,李某1稱東嶽集團是上市公司,需要通過年終審計。其公司無法償還從東嶽集團借的錢,需要想辦法讓李某2通過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讓寇某在確認書上加蓋“A/P”字樣。
Dora客戶的存款
總統同意蓋章。
事實上,在收到確認函後,銀行桓臺支行行長寇就看出了端倪。
據寇某供述,李某讓自己在確認書上蓋章,以幫助東嶽集團通過審核,寇某表示同意。
然而,幾天後,寇某在其辦公室看到該確認函時,發現這兩份確認函都是假的。在編號為“東嶽化工-商祺星環路-10”的確認函中,委托貸款的使用人填寫的是商祺銀行。事實上,商祺銀行並沒有作為資金使用者為東嶽化工進行委托貸款,而是東嶽集團與資金使用者直接進行資金往來。索引號為“聚合物尚易星環路支行-16”的銀行確認函與之類似。
戲劇性的是,寇某經過四五天的思想鬥爭,最終安排銀行辦公室主任程某在確認函上蓋章,快遞給瑞華和德勤。
寇某說,他是應李1的要求同意封存的,以幫助東嶽集團李1應付審計。寇也有自己的算盤——“通過幫助東嶽集團,妳還可以要求對方在銀行多存款,以完成自己的業績”。
按照慣例,主管前臺業務的主管從系統中核實內容後,確認函要加蓋業務章。但寇某並沒有交給前臺主任,而是直接安排蓋了銀行的行政章。
被告人程的供述也證實《確認書》內容不實。其中,委托貸款科目下,資金使用人為商祺銀行,該部分委托貸款資金為虛假,共計8億余元。商祺銀行沒有使用東嶽化工和東嶽聚合物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