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篇報道中涉及的問題,黑龍江省國資委在《關於西鋼集團整體改制有關問題的函》中,用了近萬字進行了逐壹說明。
關於西鋼的國有股權轉讓價格,根據黑龍江省國資委出具的材料,截至2004年6月30日,西鋼的凈資產:賬面價值26052萬元,評估值46211000000元,評估增值率77.4%。上述凈資產中,企業商譽13590萬元,待處理財產損失90010000元,非經營性資產5300萬元(剝離)。談判過程中,受讓方對上述資產提出異議。經業務協商,剔除非經營性資產,將企業商譽和待處理虧損折合成凈資產,加上省市政府相關優惠政策增加的凈資產,西鋼集團重組交易的凈資產評估值為32,465,438+0.2萬元。因為西鋼集團重組成本為3.7億元,經省政府國有企業重組推進小組反復協商,主業同意以3.7億元受讓西鋼集團股權。
關於西鋼重組費用,西鋼重組費用完全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計算,相關手續齊全。重組費用3.7億元,由省政府從出售西鋼凈資產的價款中支付。超出3.7億元由省政府另行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職工安置費用不存在問題。
關於翠宏山鐵多金屬礦改制時未納入評估的問題,辦理翠宏山鐵多金屬礦采礦許可證是壹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2005年西鋼改制時,翠宏山鐵多金屬礦探礦權尚未辦理到翠宏山礦業名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礦山資源所有權以采礦權為基礎。因此,在對西鋼改制凈資產進行評估時,不能將該礦納入評估範圍,評估機構只能根據相關規定計算西鋼對該礦的實際投入資金,不存在隱瞞礦山資產的問題...
發表文章的報紙認為他們發表的兩篇文章是調查性報道,文章基本事實屬實。
黑龍江省伊春市西林區人民法院於2010年4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法院判決黑龍江省國資委在《關於西鋼集團整體改制有關問題的函》中有明確表述,認定不存在涉嫌巨額國有資產流失和管理層挪用國有資產的行為。為此,法院判決被告報社立即停止侵權,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刊登侵權文章的原版面原位置刊登道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刪除網上轉載的所有文章;二、被告趙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發表侵權文章的博客原位置刊登道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刪除網上轉載的所有文章。
二審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黑龍江省國資委是黑龍江省國有資產監管的職能部門,就西鋼集團改制中的有關問題所作的說明具有權威性和權威性,法院應予采納。被告單位和個人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舉報國有資產流失的基本事實屬實,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必要的核實義務,故維持壹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