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營業稅、個人稅等。
房產轉讓主要涉及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
營業稅:個人轉讓2年以上普通住房,免征營業稅;個人轉讓普通住房不滿2年的,按轉讓收入減去購房差價計算;個人轉讓2年以上非普通住房,轉讓時按轉讓收入與原購房款的差額計算;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不滿2年的,仍按轉讓收入全額收取。2008年6月165438+10月1日至2009年2月31日,個人轉讓住房不滿2年的,營業稅按規定繳納後,由政府按地方留成部分(80%)返還。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隨營業稅壹並征收,稅率為: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1%。
個人所得稅(稅款保證金):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住房轉讓所得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財產轉讓取得的物品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目前我市對個人轉讓住房采取兩種方式征收所得稅: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按住房轉讓總收入的1%征收。轉讓所得為房屋轉讓的交易價格,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征收機關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核定計稅價格。
據實清算:由地稅部門核定房屋轉讓收入、購房原價、房屋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款和合理費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能提供完整準確憑證並要求進行稅務清算的納稅人,在辦理契稅申報後,可持相關資料到地稅機關辦理清算手續,清算人計算申請金額後在《個人轉讓房屋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申報表》上簽字,納稅人持地稅機關簽署的《個人轉讓房屋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申報表》到契稅征收窗口繳納。個人對外銷售捐贈的房地產,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征收。
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且為家庭唯壹生活用房的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打算在出售現有住房前後L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包括以產權人名義、產權人配偶名義或產權人夫妻名義購買住房的),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其出售現有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經稅務機關審核後,根據重新購買的金額和原房屋的轉讓金額,全額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 如果售前購買符合減免條件,也可以直接按照減免後的金額進行賠付。
土地增值稅:2008年6月165438+10月1日起,個人住房轉讓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個人轉讓非住宅房產,按應納稅額的2%核定征收,或按增值額(轉讓房地產所得扣除項目後的余額)四級累進稅率納稅。
印花稅:2008年6月5438+065438+10月1日起,個人轉讓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個人轉讓非住宅、個人贈與住房、單位轉讓住房仍按成交價的0.5 ‰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