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組織,對其全部財產負責,公司股東以其出資為限。換句話說,公司的責任與股東的責任完全分離。即使公司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公司的全部債務,公司的股東也免於向公司的債權人追償。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和與職務有關的便利。職權是指本人職務和崗位範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是指本人雖不直接使用職務或崗位的職權,但利用職權或職務,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崗位形成的便利。包括:利用主管、分管、辦理、決定或者處理、處理某些事項的權力;依靠、依靠自己的權力指揮、影響下屬或者利用他人與職務、崗位有關的職權;依靠,依靠權威,職位控制,控制其他人,或者利用有自己需求的人的權威。大股東私自轉移公司財產,屬於利用職務之便轉移財產,是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