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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壹般持有多少股份?

1.公平分配股權:我們會分享快樂,壹起解決問題,但會降低效率。

2.大股東重股分配:在大多數小微企業中,大股東壹般占股80%-90%,擁有絕對話語權。雖然這對壹個創業公司來說效率很高,但如果掌握了話語權,就無法集思廣益,企業也很難做大。

3.企業核心人員股權的重點分配:企業家即核心人員持股較多。創業合夥人人數超過5人的,大老板股份不超過565,438+0%。

1.公司股東股份配比方式為:

在兩個股東的情況下,70%:30%或80%:20%;三個股東情況下70%:20%:10%或60%:30%:10%;當股東超過四人時,建議創始人在股權生命線上至少保留壹條線:絕對控股線(67%)、相對控股線(51%)和壹票否決線(34%)。按照投資金額來計算,但是如果妳的商業知識是有專利的,妳也可以作為無形資產來投資。這是壹家有限公司。

二、股東的投票權是什麽?

股東表決權,又稱股東決議權,是指股東基於其身份所享有的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提案進行壹定陳述的權利。股東表決權作為壹種固定權利和共益權利,是股東權利的主要體現,與股利分配請求權壹樣,處於股東權利的核心地位。

三、股東表決權比例的確定方法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在股東會上,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的“出資比例”是占“註冊資本”(認繳出資)的百分比,還是占“實收資本”的百分比,公司法中並未明確。

《現代公司法(第2版)》指出:“立法者在修改本條時遇到了壹個困境:第壹,如果立法者要求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就會遇到某些公司中全體股東都沒有實際繳納出資的尷尬。這樣壹來,股東大會上所有股東都沒有投票權,似乎也就無法做出股東決議。其次,立法者要求股東按其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似乎有失公平。假設甲乙雙方股東共同成立公司。股東A認繳出資比例為60% (60萬元),但尚未繳納;股東乙認繳出資比例為40% (40萬元),出資應當按時足額到位。如果立法者要求股東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那麽股東A和B的表決權分別為60%和40%,這顯然違背了出資與權利成正比的樸素的公司倫理。”

“隨之而來的問題是,既然分期付款制度下存在實繳出資與認繳出資的比例,那麽在計算股東表決權時應以哪個比例為準?筆者認為,在解決這個問題時應該區分兩種情況:

(1)有壹個以上股東實際出資的,股東應當按照其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種解釋符合權利與義務相壹致的公平理念。

(二)全體股東均未實際出資的,股東應當按照其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種解釋既能保證股東會決議的作出,又能滿足股東在設立公司時對其控制權和表決權比例的期望。"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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