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企業股東同股同權。理論上講,只有大股東買了小股東的股份,大股東才無權把小股東壹腳踢開。再者,如果股東之間沒有特別約定,大股東無權購買小股東股份。
如果大股東考慮大局,認為小股東不適合公司發展,或者與小股東存在不協調的矛盾,可以變相剝離小股東的權利。公司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例如,大股東持有的投票權可以用來解除小股東在公司的高級管理職位,所有相關資產和業務都被轉售。這時候小股東基本沒有話語權,也沒有真正的利益可賺,非走不可。因此,大股東可能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但他無權將小股東踢出局,除非完全沒有履行義務的小股東出資或抽回全部出資,經催告仍拒不繳納或返還。此外,大股東有權將高級管理層踢出局,或者將小股東推上董事會。相反,小股東覺得公司有問題,想蒙混過關。他們可以要求公司購買他們的股票。如果股票不能正常退出,小股東可以走法律程序,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