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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312跨西崗路大橋突然垮塌,誰必須負責?

無錫高架橋突然坍塌,具體原因和傷亡情況尚不清楚。如果從以往類似事件來看,壹旦發生坍塌,我個人認為需要追究事故責任的有三類人。壹是壹線建設者,比如工程設計師、工程師。二是項目管理部門,比如項目負責人。三是道路監管部門,如道路交通管理部門。

橋梁壹般由上部結構、下部結構、支座和附屬結構組成。上部結構,也稱為橋跨結構,是跨越障礙物的主要結構。下部結構包括橋臺、橋墩和基礎;支座是設置在橋跨結構和橋墩或橋臺的支座處的傳力裝置;附屬建築物指橋頭搭板、錐形護坡、護岸、導流工程等。它的建設和維護需要每壹位壹線工程師、設計師和工人的全力配合。壹旦壹個環節出了問題,影響將不堪設想。

顧名思義,項目負責人對所承擔的勘察設計項目的專業負責。其主要任務是:編制工程專業勘察設計補充設計細則,向項目經理提供勘察任務書、總體設計原則、總體設計說明等專業資料,統壹專業技術標準,組織設計工作,處理和協調專業之間的相關事宜。及時建立和填寫技術履歷書,項目完成後撰寫技術總結。進行現場技術交底,配合施工項目的施工,對施工過程中的小二類變更進行審核和簽認。項目負責人是這個團隊的領導者,他的責任往往大於他的權力,所以他必須有足夠的勝任能力,才能在生產組織和技術管理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最後,還有道路管理和監管部門,他們有責任監管和約束路上的每壹輛車,在車輛安全上路的同時,不要對其他車輛和行人造成安全隱患,這也是《道路交通條例》中規定不能超載的原因。無論是哪個環節的責任,這壹事件無疑是我們最不願意看到的,我們只希望傷亡少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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