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業:指從業人員2000人以上,營業收入4億元以上,資產總額8000萬元以上,以上市子公司為主營業務的企業。
中型企業:指從業人員500人以上,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資產總額500萬元以上,以上市子公司為主營業務的企業。
小企業:指從業人員50人以上,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上,總資產654.38+0萬元以上的企業。
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5人,營業收入少於654.38+0萬元,總資產少於50萬元的企業。
詳細劃分:
從業人員:指在企業工作的人數,包括全職、兼職和臨時工。
營業收入:指企業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總資產:指企業所擁有的全部資產價值的總和,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
主營業務有上市子公司:是指企業的主營業務或主要資產有上市子公司,或者企業的主營業務或主要資產在上市子公司。
這些標準是根據企業規模、人員數量、營業收入和資產總額來劃分的。不同規模的企業在市場地位、競爭力、融資能力等方面存在差異,需要制定不同的分類標準來指導企業的分類和發展。
三個類別:
行業分類:除了按規模劃分企業,還可以按行業特點劃分企業。比如制造業、服務業、金融業等不同行業的企業,可能在規模、人員數量、營業收入、總資產等方面存在差異。所以可以根據行業特點制定更具體的標準。
地區分類:不同地區的企業在發展環境和政策支持上可能存在差異。因此,可以根據區域特點制定更具體的標準,以指導不同區域企業的分類和發展。
創新型企業:除了按規模和行業特點劃分企業,還可以按創新能力劃分企業。例如,壹些企業可能具有先進的R&D能力和創新能力,這些企業可能在市場競爭中更具優勢。因此,可以制定創新型企業的劃分標準,引導企業加強科研開發,提升創新能力。
綜上所述,大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是以企業規模、人員數量、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為標準。不同規模的企業在市場地位、競爭力、融資能力等方面存在差異,需要制定不同的分類標準來指導企業的分類和發展。同時,可以根據行業特點、區域特點、創新能力等因素制定更加具體的標準,更好地引導不同類型企業的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說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