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權是指實際出資人出於個人目的,與他人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者工商登記公示材料中,由對方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行為。壹般將實際出資人稱為隱名股東,代表其持有公司股權的另壹方稱為顯要股東。
股權持有的基本特征如下:
1.公司登記事項中,實際出資人與登記股東不壹致或者不完全壹致的。根據商事外在性的要求,商事登記事項因公示而獲得公信力。公司登記的實際出資人與登記股東不壹致的,只有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並公示的股東才能取得《公司法》中的股東資格;
2.實際出資人與突出股東之間存在合同、信托或其他法律關系。換句話說,記名股東與隱名投資人的不壹致是基於某種法律關系的存在,是通過公司創始人申請登記來實現的。如果因為登記申請人申請錯誤或者公司登記機關形式審查錯誤,導致登記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不壹致,則不屬於隱名出資問題。如果指名股東是虛構的主體,但由於指名股東實際不存在,不存在隱名出資的法律關系;
3.匿名出資中的匿名是指公司註冊的公示狀態;公司其他股東是否知道隱名出資不影響隱名出資的成立,但是否知道可能影響其在公司的權利義務;
4.匿名出資因背離公司登記的公示原則,損害其他股東的信賴利益,被認為處於不適當狀態;但是,匿名投資關系本身並不會被賦予完全的負面效應。股權評估的基本特征如下:
1.公司登記事項中,實際出資人與登記股東不壹致或者不完全壹致的。根據商事外在性的要求,商事登記事項因公示而獲得公信力。公司登記的實際出資人與登記股東不壹致的,只有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並公示的股東才能取得《公司法》中的股東資格;
2.實際出資人與突出股東之間存在合同、信托或其他法律關系。換句話說,記名股東與隱名投資人的不壹致是基於某種法律關系的存在,是通過公司創始人申請登記來實現的。如果因為登記申請人申請錯誤或者公司登記機關形式審查錯誤,導致登記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不壹致,則不屬於隱名出資問題。如果指名股東是虛構的主體,但由於指名股東實際不存在,不存在隱名出資的法律關系;
3.匿名出資中的匿名是指公司註冊的公示狀態;公司其他股東是否知道隱名出資不影響隱名出資的成立,但是否知道可能影響其在公司的權利義務;
4.匿名出資因背離公司登記的公示原則,損害其他股東的信賴利益,被認為處於不適當狀態;但是,匿名投資關系本身不會被給予完全負面的有效性評價;但是,由於匿名性,匿名投資者的權利可能會受到限制,責任可能會擴大。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不存在法律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隱名投資者可能因“隱名”而權利受限,責任擴大。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不存在法律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
(三)出資證明書的編號。
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姓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