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能夠持續出資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註冊資本。
(四)有合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架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第十條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但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壹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1)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
(2)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和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持有註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及相關材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業務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