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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準備金計提標準

法律解析: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以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65,438+0%的比例計提擔保補償金,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比例計提未到期負債,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年度擔保費收入差額計提,準備金超過年度擔保費收入50%的部分轉為當期收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用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代償準備金和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壹般風險準備金抵減,不足抵減部分按實際發生的企業所得稅額在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四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不轉移財產占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讓與債權人以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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