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和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間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全部清償的,視為未清償,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保證期間屆滿被起訴的處理方式如下:
1.是否超過保證期限,起訴是否合法;
2.如果保證人認為已經超過保證期間,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辯,反駁和否定原告對其保證責任的主張;
3.是否承擔保證責任,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確定:壹般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是否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應當在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債權人未在上述期限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責任消滅。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者沒有保證期間的,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債權人未在上述期限內向保證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責任消滅。
綜上所述,在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保證期間不得超過主債務的期間,且有最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超過兩年後,擔保人將不再具有擔保功能,即債權人不能追究擔保人的責任。如遇不明情況,適用兩年保修期。如果保證期間已過,但被告被起訴,應積極應訴,可以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反駁或否定原告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主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92條
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或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