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信托計劃異地推廣的,須先經註冊地銀監局核準其辦理集合資金異地信托業務的資格,並在異地推廣前向推廣地銀監局和註冊地銀監局報告。每個集合信托計劃最多只能在信托投資公司註冊地銀監局轄區內(城市不限)和另壹銀監局轄區內兩個城市推廣,接受異地推廣的資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額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含100萬元),機構委托人還應當出具其對集合信托計劃的投資不超過其凈資產20%的證明,自然人委托人還應當出具個人穩定年收入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的證明。任何時候,信托投資公司在不同地方推廣的集合信托計劃不超過兩個。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在集合信托計劃推出後5個工作日內,向註冊地銀監局和推出地銀監局提交正式的資金推出和接受報告。
異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資公司在註冊地銀監局轄區外的其他城市,親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機構向潛在客戶派發集合信托計劃的推介資料(或進行口頭宣傳),接受資金托管的行為。
信托投資公司在辦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時,應當按照每個信托計劃設立壹個銀行賬戶的原則,為每個信托計劃開立壹個信托財產賬戶;異地推廣的,應在推廣地為信托計劃開立臨時銀行賬戶,並在推廣期滿時將信托資金轉入信托計劃的專用信托賬戶。
十五、信托投資公司申請異地信托業務資格,應當向註冊地銀監局提交下列材料壹式兩份:
(壹)異地集合資金信托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異地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發展規劃;
(三)異地集合資金信托業務風險控制制度;
(四)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信托投資公司最近兩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五)最近壹年結束的集合信托計劃的清算報告;
(六)信托投資公司最近兩年各項業務合規情況的說明;
(7)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批文復印件、財務總監資格證書復印件(發達國家和地區註冊會計師資格證書或類似資格證書)、三人以上信托執行經理資格證書復印件(信托經理資格證書、發達國家和地區類似資格證書,如美國CFA證書)。
信托投資公司註冊地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異地集合資金信托業務資格審查表》(見附件)進行審查並作出審批決定。信托投資公司不具備異地集合資金信托業務資格的,不得在異地推廣集合信托計劃。
還有壹些,這裏就不壹壹列舉了。詳見《關於進壹步規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通知/law/List.asp?SelectID = 908 & ampClassID = 14 & amp;SpecialID=
此外,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在其註冊地以外的地方通過私人路演推廣創新產品,但不得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公共媒體。
推介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應當有規範、相似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確標明業務的風險收益特征,不得使用可能影響參與者獨立風險判斷的誤導性陳述;充分揭示信托活動涉及的風險和風險承擔原則;不誇大過往業績或貶低同行;不得使用與法律文件和宣傳材料不壹致的文字,或者有其他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如實披露專業團隊的簡歷、專業培訓和工作經歷。
詳見《關於信托投資公司創新集合資金信托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6]65號)/law/List.asp?SelectID = 2852 & ampClassID = 14 & amp;SpecialID=
其他省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