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有問題
據當事人說,她直到領了錢才知道合同裏有每天跑350公裏的規定。她跑了就拿50%的錢,沒跑就扣160元。而且在合同中,雙方是合作關系,不是雇傭關系,直接明確了公司和員工的關系。簡單來說,公司應該把員工賺的錢分了,完不成任務就扣,但是事故公司不負責,所有員工自己承擔。所以,嚴格來說,這個合同是有問題的。
第二,公司的做法讓人無語。
而且,公司的做法真的挺讓人無語的。雖然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可能沒有仔細看,但是很明顯,訂立這樣的合同是把員工當成了勞動者,沒有把員工放在平等的位置上,也沒有給員工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換句話說,公司相當於吸幹了員工的血汗錢。
三、當事人應當離開。
所以,面對這樣的公司,當事人在處理完事情,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後,應該馬上離開,不要和這家公司有任何關系。另外,下次找公司的時候要多留心,仔細看看合同有沒有問題,保留好合同和公司出具的文件,避免再次踩雷,即使出了問題。
總的來說,當事人遇到這樣的事情真的很同情。